2012年2月2日 星期四

校友會組織章程

(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修訂)


總則
  •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台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以增進畢業校友間與台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母校)之情誼,協助發展母校之教學研究工作為宗旨。
  •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17號國立台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內,必要時得於他地設立分會,其組織另定之。 
  •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為:舉辦聯誼會,促進校友與母校感情交流與合作;發行校友通訊刊物,報導母校概況,校友動態,及相關產業概況;收集校友資料,建立通訊網,協助並加強校友之間聯繫;提供獎學金助學金及貸款,並捐款協助母校推展校務;邀請傑出校友或知名專家學者做專題演講,促進學術交流;其他合於第二條所述宗旨之事項。
會員
  • 第五條 
 凡曾於國立台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任職、畢業或肄業者皆為本會會員;或曾在公共衛生學院修習與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領域相關之論文者皆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於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領域有特殊貢獻,經理監事會議提名通過者,可為本會榮譽會員。 
  • 第六條 
 本會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 
  •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遵從決議與繳納會費之義務,並應擔任本會所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組織
  • 第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決定會務進行方針及選舉理監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 第九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任期均為兩年。現任母校之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所長為當然理事,其餘理監事由會員中選任之,選舉細則如下。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細則一
 理事選舉部分,職業醫學組、工業衛生組、風險評估組三組中至少各有一名當選理事;若風險評估組尚無畢業校友,則其他兩組至少各有一名當選理事。當選的八名理事中,現任理事需在票數前五名內使得連任,其餘依照得票數排名當選之。
細則二
 監事選舉部分,選舉得票率最高之三位當選為監事。
  • 第十條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又稱會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徵詢理事會同意,由現任理事中聘請常務理事二人,現任母校之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所長為當然之常務理事。 
  • 第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 第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每屆改選,連選得連任。理監事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順序遞補,以補足其所補人員之任期為限。 
  • 第十三條 
 本會依任務需要得設委員會,各委員會設召集人一名,委員若干名,任務內容及人選由理事會遴定之。 
  • 第十四條 
 本會得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及幹事若干名,由理事會遴聘之。


職權
  • 第十五條 
 理事長綜理會務,執行會員大會與理事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會。 
  •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理事長不能執行會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決議會務方針及重要事項; 
二、討論會員大會決議案之執行; 
三、重要職員之決定; 
四、預算與決算之審查; 
五、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 第十八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本會預算及決算; 
二、稽核本會經費之出入; 
三、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四、其他有關監查事項。 
  • 第十九條 
 校友會工作小組秉承理事長之指揮,負責推動本會事務。
會議
  •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經理監事會聯席會議之決議,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聯署請求,召開臨時大會。
  •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須經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 第二十二條
 校友會基金之管理及運作,由理事長指派常務理事依「校友會經費支出核銷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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