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日 星期四

臺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校友會急難救助金實施辦法

(2011年3月27日 99學年度第一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 第一條
臺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結合本會及社會各界之愛心,關懷、救助本所遭遇急難之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凡本所學生在學期間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金:
       一、不幸身亡者,核發新台幣伍仟元以下。
       二、罹患健保所列重大傷病者,核發新台幣參仟元以下。
       三、其他重大事故急需救助經認定者,依個案狀況核發救助金貳仟元以下。
  • 第三條
急難救助金之籌措:
       一、本校友會按會計年度編列學生急難救助金撥充。
       二、本校友會校友及社會各界之捐助。
       三、其他。
  • 第四條
學生申請急難救助金,由本人或親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寫申請表,經所長同意後,送交本校友會秘書處呈理事長核定。申請急難救助金,同一學生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 第五條
為使本項急難救助金能合理有效運用,應定期於理監事會報告及檢討各年度之相關案件。
  •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校友會呈請理事長核准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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